催收后端的法催系统,需要如何搭建

2021年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放款规模达到20.2万亿元,余额规模达到5.8万亿元,受疫情三年影响,整体的消费金融行业在政策鼓励下持续扩张。

监管逐步认可互联网金融平台对中国消费金融线上化进程的贡献价值,意在形成以银行为主,非银类金为辅的供给格局。目前互金平台已经超越银行自营消费贷,成为份额贡献率仅次于信用卡的主体。

此外,除了消金公司外,监管层对于助贷模式持肯定态度,助贷对消费金融业务的价值也受到肯定。但一系列政策的发布不断强化了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助贷模式中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和权利,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到风控、放款和贷后管理各环节,禁止变相兜底,禁止风险外溢。

在资方占有绝对地位的情况下,目前助贷和消金公司在合作模式是兜底模式的情况下,坏账损失全部由助贷方承担。虽然在对客定价下调后对应的坏账损失有下降,但仍未能跟得上收入下降的幅度。在获客、资金和运营等成本结构不变的情况下,助贷方兜底模式的利润下降了6个百分点,仅为原有利润的三分之一。

更严重的是,受3年疫情影响,资产质量有比较明显的下降。资产质量来看:2022年4月消费贷款资产质量短暂恶化;二三季度保持平稳;10月末资产质量略有恶化。

招商证券统计了银行系消金公司、非银消金公司、银行自营、信用卡四个门类的ABS的底层资产表现,2022年逾期率和逾期1-30天比率普遍处于缓慢上升的态势。且2022年4月资产质量短暂恶化,中期保持平稳,近期随着疫情反复情况加重,消费贷款的逾期情况有还有所上升。

扩张的速度、监管的力度在一开始并没有在一个相对平衡的节奏上,互金业务的扩张速度远超监管的力度,催生了大量不合规的互金模式。同时,在疫情的影响下,扩张的前端放款在后端逾期也有比较大的影响,并在贷后的催收也产生了大量不合规的催收行为。

但由于2022年11月30日,银保监发布了新版《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首次将消费金融公司纳入监管范围,这意味这消金、助贷的业务监管会越来越严格。

在这样的情况下,从前端风控到贷后催收都需要建立起合规的、完善的规章制度,对贷后催收来说,需要更早介入公司的合规监管。同样,调解、诉讼等贷后合规追偿的手段也应该逐步确立,按合理的规则走调解、诉讼手段,减少催收的范围,在助贷方前端利润减少、后端逾期概率和坏账缺口增大的情况下,更需要系统的介入去提升这两块的处置能力和处置效果,减少公司的利息损失。

一、需求挖掘

在当前这个背景下,各家公司开始逐步搭建属于自己的委外调解、诉讼部门,即法催部门,在合规的要求下,去进行不良资产的追偿,这个时候,法催委外系统的搭建就是这条路上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虽然法催和催收都属于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且都在公司业务的末端,但对委外催收和法催来说,在处置上、系统设计上会有一定的不同。委外催收的系统通常会开发大量支持外部渠道调用的接口,并让外部渠道在我方系统线上作业外呼,留存外呼记录和催记。

虽然法催听起来和催收有一定相似性,且都在贷后风控的范围内,两者对比起来还是有比较大的差异的。

催收系统有几个特点:

  1. 渠道的作业情况基本上能在我方系统上做留存,所有的渠道作业信息基本上能对应对团队和催收员个人。
  2. 系统的主要设计关键在分案、作业、外呼、回款报表上面,逻辑线清晰,处置方式清晰,基本上从贷中逾期的数据进入催收就可以直接使用,且能搭配C卡和B卡配合分案。
  3. 要求时效性高,逾期的尽量在短账龄内尽快分案,作业及时迅速,回款迅速,问题能及时响应。

但这些特点在法催可能并不那么突出:

  1. 由于法催主要是由调解(调解有:人民调解、律所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诉讼(保全、诉讼、执行)两大块处置类型,对大部分甲方来说,如果自建调解、诉讼团队就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去和当地的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调解委员会沟通合作,当地也要派人驻场。这导致法催基本上是进行委外作业的,且因为需要当地驻场人员进行调解、诉讼等操作,就没法仅使用甲方的系统进行案件的处置。同样的,如果需要使用法院的系统作业,也不可能和甲方的系统对接,这就导致必然会产生线下交互的过程和数据的收集过程,这是和催收系统比较大的区别。
  2. 催收是法催之前的流程。法催可以理解为是整个部门业务的最末端的,末端意味着所有的数据,所有的信息都需要在法催进行收拢整合确定最终处置方案。如果处置不了的不良资产,可能就需要打包出售了,所以对法催而言,应该是一个公司业务线的回收部门。
  3. 因为调解、诉讼等处置手段本身和国家强制力有一定关系,也是在国家政策倡导下的处置不良资产的手段。所以一定要保证渠道的稽核以及工单、投诉的及时跟进,同时对委外渠道的监管力度是要远高于催收的,且因为业务的合规要求,所有的资金项目利息的计算都是必须在国家要求的范围内,且严格遵守借款合同的利率约定等,规则的严格执行程度是要高于催收的。

以上这些都是法催和催收在细节上的不同之处,这些不同之处要求法催系统是一个逻辑线完善,结构严谨的系统。

二、法催系统设计方向

需要按订单从进件到处置到资产出售的逻辑去考量法催系统的设计。

1. 进件

由于法催进件的逻辑和催收进件有一定差距(催收在逾期开始就进件,订单会来回进件多次,即订单还款之后多次逾期进件)。而法催由于是业务线条最末端的处置部门,订单经历了催收之后,如果持续逾期到中高账龄进件到法催系统,可能会有多种原因暂停对订单的处理。

但订单也不会再出去重新进件催收了(来回进件催收和法催系统会导致用户频繁经历两种甚至两种以上逾期处置方式,且被处置所获得的感受差距很大,极容易引起客诉,对资产快速回收的目标没有推动效用)。

2. 资产盘点

因为法催本身包含了调解处置和诉讼(包含保全)两种主要的处置方式:

  1. 通过委托不同的调解委员会去和客户沟通。
  2. 直接走法院的诉讼途径。

这两种大面上的处理方式就有比较大的区别,尤其是诉讼。

诉讼会的话法院会要求甲方公司持有用户的欠款债权才能提起诉讼申请,而证明债权本身就需要大量的证据材料。对助贷公司来说,除了用户下单时间点的各类合同,还需要代偿凭证、放款凭证、债转文件等等证据资料。

这就意味着对比催收系统来说,法催系统是公司前端放款+贷中代偿+贷后债转三个方面的证据资料的汇总地。同样的,需要对调解、诉讼的可处置资产范围进行拆分。

诉讼的推案量是远远少于调解的,要求也远远高于调解,这就需要对可诉讼的范围进行严格的筛选,剩余的部分按委外渠道的特征拆分分案推送调解。

相比调解,更需要对资产类型、利率、债权状态、逾期账龄等进行归类分层

3. 案件分配

在完成初步的资产盘点之后,可以以自然月为单位进行委派。在不同的处置手段下的委派周期和委派策略不尽相同。

同时分案需要在自然月月初进件之后一并委派,因为法催系统本身在所有业务的最末端,那就需要在所有前序业务系统的数据交互之后再进件到法催系统。但同时月初委外渠道就要开始作业,这对法催系统及时分配案件的要求就比较高:需要在进件结束时候尽快进行标签、数据的处理,按专家分配策略/模型分配策略进行计算分配,确定合规范围内的利息/罚息,和分配的机构方,尽快完成案件的分配。

4. 案件跟进

因为调解和诉讼保全基本上都需要在当地进行,这在案件委派之后就必须进行分案数据的提取。

这个部分就涉及数据的加密、审批,且作业基本上在对方系统上进行,少数渠道能提供系统的对接。这就必然会要求调解委外运营团队的参与,对线下对方提供的作业数据进行审核,完成数据的清洗录入我方系统。

同样的,在法催系统上就需要上线委外的机构管理,对机构所提交的跟进数据进行分析,产出机构、机构作业员维度的报表。

5. 案件回收

案件既然需要给出去,也需要拿回来,拿回来的情况不同,发生的场合不同,所出发的系统路径也不尽相同。

对委外来说,是一定有周期的概念的,在处置周期结束之后会有大批量的案件撤回,这是比较常见的情况。但和催收一样,委外期间可能存在这样那样的政策性的变化,这些变化的发生一定是需要及时响应沟通的。

由于诉讼案件涉及债权的转让,回收的阶段就一定涉及债权的回收流程。这块是对法催系统本身承载这些资产证据材料给出,回收能力的考核,需要建立及时的,反馈有效的案件回收流程。

三、结语:

以上几个点是法催系统搭建初期需要深入思考的几个方面。

但就像当前催收业行业受国家政策波动较大,萎缩的较为厉害,法催的体量才慢慢上涨。

随着政策法规要求越来越严密,对法催、法催委外机构的监管力度也会逐步增加,这就需要法催真正和前端的引流、营销、放款、风控形成一条线路,而不是作为公司不良资产处置的最后保底手段

法催更应该成为不良资产处置管理中有预知性的一环,做到从后端管控前端,从而让公司的业务更合理的运转起来

本文作者 @BV_L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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