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收益如何分配?
目前各地在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过程中,频繁性会碰到数源部门不配合的问题,这里面的核心问题就是数源单位承担的风险和利益不匹配。
一方面,公共数据涉及主体多、敏感性高,数源单位对公共数据进行汇集、开放和授权时,需承担公共数据流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隐私泄露风险。
另一方面,数源单位虽未直接向市场主体提供数据产品服务获取收益,其汇集、存储、传输公共数据也产生了一定的成本支出。
然而,当前公共数据授权利益分配机制未充分考虑数源单位承担的风险和成本,利益补偿和激励机制尚未确立,降低了数源单位参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积极性。
在这里面笔者认为需要搞清楚三点问题:
- 关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为什么存在收益,如果没有收益是不是该项工程就更好地推动开了;
- 如果需要进行收益,则其相应的收益来源有哪些;
- 围绕带来的收益,其现行合理的收益分配路径应该如何设定。
笔者结合这三点讨论,尝试针对数源单位不配合的核心问题进行思路提出。
一、收益存在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相比于传统的公共数据开放,公共数据的收益产生并被合理分配是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得以实现的根基。同时其产生收益的必要性,笔者认为主要包含两方面:
- 可为公共财政提供适当资金补偿,支持公共部门加强公共数据的归集治理等工作,促进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和价值提升。
- 授权运营不同于数据开放,存在特定受益者,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共服务。如果完全由财政列支,则属于由全体纳税人为个别主体的需求买单,有必要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利益返还”机制,将授权运营产生的部分收益返还给政府,从而实现公共利益还原。
二、收益类型的多样性
正如笔者在前面的《如何展开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关键点》文章中阐述所说,一般的收益类型如何包含如下五种:
- 端到端收益,运营公司直接面向利用主体收益;
- 运营公司加工处理形成数据元件,面向数商收益;
- 数商入驻年费;
- 数商数据产品交易流水抽成;
- 会计入表及披露,改善运营公司企业资产;
三、收益分配路径
在谈论收益分配路径之前,笔者先阐述一下目前常见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运行模式。
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公共数据授权给运营主体,运营主体向市场提供数据产品或服务以获取收益,并将部分收益返还给数源单位、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
我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践中的利益分配路径可以按照市场侧和政府侧两个环节来区分。
在市场侧,运营主体通过对公共数据进行增值开发,向市场主体提供数据产品或服务以获取市场收益。市场收益的收费定价原则可分为两种:面向公益性服务的,运营主体常采用免费或公益性收费的方式,其中公益性收费基于成本补偿原则进行收取;面向运营型活动的,通常需要经过额外加工或定制化处理,采用市场化定价方式。
在政府侧,数源单位和财政部门通常是参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利益分配的关键主体。运营主体在开展运营服务过程中获得的经济利益和非经济利益,以及市场主体因使用数据产品和服务而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通过利益补偿或税收等形式反哺至政府及有关部门。其中:
对于数源部门来说,主要包含两点收益分配关键点,一是补偿性服务,运营主体为数源单位提供数据和技术服务;二是专项财政资金补助,根据数源单位参与数据授权运营工作的绩效评估,由财政给予补贴。
对于财政部门来说,运营主体开展公共数据运营活动所获取的收益均会通过纳税的形式进入地方财政,其中国有企业运营活动的税后利润还按比例上缴至地方财政。另一方面,公共数据市场化供给有助于广泛释放公共数据的实用价值,全面提升社会经济效益并间接拉高地方财政收入。
四、结语
以上仅仅是笔者基于全国的调研,对于收益分配的思考,但仍需要各地进行细化。比如虽然财政部门常设立有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为数源单位开展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相关工作提供资金支持,但目前尚缺乏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工作指引和绩效评价标准,难以有效评定数源单位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成效,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难评价。
所以,路漫漫其修远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收益分配这个关键问题需要各地的深入探索实践,方能大范围带动地方各部门积极性,从而大力挖掘公共数据价值。
本文作者 @于振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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