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考量个人对公司价值情况
合伙人考量个人对公司价值情况
中国近年来互联网创业的死亡率是90%,创业是对创始人(们)的一种精神洗礼,一种自我救赎[1],当你使用自己以往的思维去决策眼前的事务时,你就要当心了,你可以热血澎湃的果断,但你要理解这样做的后果。第一创始人(一般是CEO)一般也是团队的核心,一定要善于均衡每个人的利益。
先来总结几点不应当作为考量个人对公司价值的情况:
(1)人情,人际关系不该作为考量标准,比如三个合伙人,有一个是第一创始人A的大学同学、铁哥们B,另一个则是后来认识的合伙人C,A很容易感觉,B的股份应当仅次于自己,因为是自己的好兄弟。这个决定埋下了两个炸弹:
第一、B认为自己德高望重,仅次于CEO,不管自己是否重要,自己都会拿到仅次于CEO的利益,从而实际对公司成长的付出并不明显。
第二、C认为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利益回报,但是自己刚加入,也没有绝对的发言权。这时候C有两条路:(i)自己也不出全力,混混而已,最后公司倒闭。(ii)自己出全力,假装欢喜,三个人一起努力,公司成功率高,眼看要成功时,C撤资,掌握了公司业务的大概后,自立门户,公司合伙人解散,投资人失去信心,公司倒闭。这两种情况,尤其在C确实比B来的重要的多的时候,是企业的关键人物的时候,后果将显得格外明显。
(2)“身份差”,词虽然有点世俗,但是却能很好的反映要说的道理。文献[2]中俞敏洪举例说道:如果他在创业初期和徐小平,王强等就和合作,肯定没办法搞,引用他的原话:“原因非常简单,因为在大学的时候,徐小平是我大学的文化部长,王强是我大学的班长,他们一直认为他们从才华到眼光、到能力都远远在我之上。但后来为什么是我成了头儿?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已经自己先干了五年,我是这个学校唯一的创始人。”跟这种情况类似的还有,以前他是我的上司,他是长辈,他是总经理,我只是普通员工等等。在创业团队中,这些都不应该作为评估对公司重要性的标准。个人对公司的重要性,在于你现在贡献了多少,以及将来会贡献多少,不在于你多厉害,身份多高。
(3)人情债,无形的帮助。企业在开始时,要成功走下去,肯定要得到很多人的帮助,CEO应当理性的给予回报,不能遇到有帮助的人,就给予股份,否则会陷入难以兑现的尴尬境地。要把自己的人情债和公司的人情债分开。如果一个人帮助你是因为你们之间的关系好,并且这种帮助仅仅是无形的(这种情况,不应当计入对公司的贡献),或者单纯的金钱给予(这种情况下,应当计算利息,事后偿还),创始人应当分清楚这不是对公司的贡献,而是对自己的一种投资。尤其对于技术性创业公司,人情不应当使用公司股份或者期权来做抵押,而应当作为引荐人(公司成员)的加分点,人情的偿还应当由引荐人自己负责。如创始人A通过认识某某企业成员B引进了某某企业的合作机会,这时候不能盲目的给予B股权或者期权,而应当给创始人A以加分点,作为他本职完成的一部分。
来源“欲穷千里目”作者。
合伙人考量个人对公司价值情况
中国近年来互联网创业的死亡率是90%,创业是对创始人(们)的一种精神洗礼,一种自我救赎[1],当你使用自己以往的思维去决策眼前的事务时,你就要当心了,你可以热血澎湃的果断,但你要理解这样做的后果。第一创始人(一般是CEO)一般也是团队的核心,一定要善于均衡每个人的利益。
先来总结几点不应当作为考量个人对公司价值的情况:
(1)人情,人际关系不该作为考量标准,比如三个合伙人,有一个是第一创始人A的大学同学、铁哥们B,另一个则是后来认识的合伙人C,A很容易感觉,B的股份应当仅次于自己,因为是自己的好兄弟。这个决定埋下了两个炸弹:
第一、B认为自己德高望重,仅次于CEO,不管自己是否重要,自己都会拿到仅次于CEO的利益,从而实际对公司成长的付出并不明显。
第二、C认为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利益回报,但是自己刚加入,也没有绝对的发言权。这时候C有两条路:(i)自己也不出全力,混混而已,最后公司倒闭。(ii)自己出全力,假装欢喜,三个人一起努力,公司成功率高,眼看要成功时,C撤资,掌握了公司业务的大概后,自立门户,公司合伙人解散,投资人失去信心,公司倒闭。这两种情况,尤其在C确实比B来的重要的多的时候,是企业的关键人物的时候,后果将显得格外明显。
(2)“身份差”,词虽然有点世俗,但是却能很好的反映要说的道理。文献[2]中俞敏洪举例说道:如果他在创业初期和徐小平,王强等就和合作,肯定没办法搞,引用他的原话:“原因非常简单,因为在大学的时候,徐小平是我大学的文化部长,王强是我大学的班长,他们一直认为他们从才华到眼光、到能力都远远在我之上。但后来为什么是我成了头儿?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已经自己先干了五年,我是这个学校唯一的创始人。”跟这种情况类似的还有,以前他是我的上司,他是长辈,他是总经理,我只是普通员工等等。在创业团队中,这些都不应该作为评估对公司重要性的标准。个人对公司的重要性,在于你现在贡献了多少,以及将来会贡献多少,不在于你多厉害,身份多高。
(3)人情债,无形的帮助。企业在开始时,要成功走下去,肯定要得到很多人的帮助,CEO应当理性的给予回报,不能遇到有帮助的人,就给予股份,否则会陷入难以兑现的尴尬境地。要把自己的人情债和公司的人情债分开。如果一个人帮助你是因为你们之间的关系好,并且这种帮助仅仅是无形的(这种情况,不应当计入对公司的贡献),或者单纯的金钱给予(这种情况下,应当计算利息,事后偿还),创始人应当分清楚这不是对公司的贡献,而是对自己的一种投资。尤其对于技术性创业公司,人情不应当使用公司股份或者期权来做抵押,而应当作为引荐人(公司成员)的加分点,人情的偿还应当由引荐人自己负责。如创始人A通过认识某某企业成员B引进了某某企业的合作机会,这时候不能盲目的给予B股权或者期权,而应当给创始人A以加分点,作为他本职完成的一部分。
来源“欲穷千里目”作者。
文/Arjun1988
关键字:创业, 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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