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设计的法律问题

编辑导语:我们在设计产品时,是需要把法律作为一个思考点的,这样能尽量避免法律问题。本文将列举一些案例进行分析,把日常生活中会遇到的法律问题分享给大家,推荐对此感兴趣的朋友阅读,一起来看看吧。

一、前言

最近大家有没有发现打开app或者小程序时都出现了更新用户协议的提醒。

超级产品经理

超级产品经理

因为2021年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开始生效,保护法提出了用户协议更新后,需要用户重新同意。

国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加强也对每个产品经理提了醒,别想当然的做产品,一定要有一定的法律意识。

我结合我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分享给各位。

二、版权问题

例子:

有个用户在我们社区中上传了含有某图片平台水印的图片。版权方向我们发了邮件通知,并要求我们及时处理。

但是我们并没有及时删除,版权方最终发来了律师函。同时向appstore投诉了我们app。在打官司期间app被下架。

我找到了相关法律条款:

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第14条规定: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是指服务商在接到权利人的的书面通知后,需要及时删除侵权内容。

另外第二十三条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是指如果服务商没有及时处理侵权内容,也会视为侵权。

这些条款体现了一个叫“避风港原则”的原则,就是先通知+后移除。是指当平台被告知侵权后,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当侵权问题出现后,我司加强了审核制度,并对审核人员统一做了培训。对此也加强了责任制度,专人负责此类问题。

多说一句,当app被下架后,我们立刻使用了马甲包。

运营也开始在马甲包上做运营活动。神奇的是马甲包的日增量飚升,日活、留存数据都比之前的app高的多。

之后,马甲包上位成了主营app,主营app重新上架后成了马甲包。

三、广告问题

例子1:

我刚工作时曾和设计实习生一起做个活动,他做了个炫酷无比宣传图,在文案中有“最”的字眼。当时就被设计主管指出来改掉,并说违反广告法了。

在广告中明确提到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极限用语。

超级产品经理

不能使用极限用词应该算广告法中的常识了,对于我们两个职场菜鸟确是一无所知。

昨天在看竞品官网时,还是发现竞品使用了极限词。

咨询了中国法律服务网后,得到答复是:涉嫌使用极限广告用词,属于虚假夸大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第4、8、9条。

这个应该要20万起步了。

超级产品经理

例子2:

“App不准放任何广告,广告收入太少,对用户体验影响太大,任何广告都不准加!”

这个话是我们CEO在开会拍桌子说的。

当时我们app只有广告一个收入来源,广告产品经理盯住了app的流量,“蛊惑”了我领导,后来我们接入了广告。

最后CEO直接发飙让去掉所有广告。

其实到这并没有引起到法律问题,而是当我看到了解到相关法律后,而是产生的“后怕”。

2016年,原工商总局制定《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在今年11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超级产品经理

就像这种:

超级产品经理

现在想如果当时被举报了,估计也要被罚款了。

超级产品经理

另外在《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出以下内容:

超级产品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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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布广告时,需要提供一键关闭按钮。不能不让用户关闭、影响用户关闭。

我用微信朋友圈信息流广告做了测试,发现关闭一个广告要点击4次。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信息流广告也要一键关闭,但估计微信之后也会整改。

超级产品经理

另外还有其它新增内容,大家后台回复“法律”可查看。

隐私与个人信息相关我相信有很多产品狗在入门前,都画过登录注册页面。

可是登录注册页面并没有那么简单。因为登录后,意味着要获取用户的相关信息了,一不小心就会触犯《个人信息保护法》。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提到:

超级产品经理

这一条是指在登录页面,不能直接替用户选择“同意”用户协议与隐私协议,而是需要明显提醒用户,需要用户自己同意。

超级产品经理

大家不能忽视这一点,我从中国判决文书网中找到一个案例: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虽然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拼多多APP中设置了“已阅读并同意服务协议与隐私政策”模块,但该模块系浅灰色字体标注于页面底端,未以明显方式提示消费者。同时,该模块未设置是否确认选项,用户未经阅读亦可直接进入APP首页进行操作

因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服务协议中的管辖条款,现邢继来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本院予以支持。(2019)湘01民辖终700号

当出现法律问题后,法院会支持app内的协议为无效。

另外对于敏感的个人信息,比如真实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等,如果需要在页面上展示时,必要时一定要做脱敏处理。

四、其它

还有一个我遇到的例子,简单和大家说说:

我们app在做视频课程模块时,产品经理提出个设计:进入课程页面后自动播放视频。

这个当时被我们运营给否掉了,运营说以前出现过用户使用4G流量播放视频时,引起用户话费被扣光,用户直接投诉,最后私了。

我也咨询了中国法律服务网,得到的答复是:未做任何提示,侵犯了知情权。

我看了一些视频app,在用流量播放时都有提示。

超级产品经理

同时也在用户协议中提前做了说明:自行承担所需要的费用(如流量费、上网费等)。

超级产品经理

这是个很小的点,但是也会有法律风险,真是“防不胜防”。‍‍‍‍‍‍‍‍‍‍‍‍‍‍‍‍

五、总结

对于法律问题,每个产品经理除了要专注基本法律,也要根据行业,及时管制政府机构发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设计出合法和符合监管要求的产品。

在设计产品时,把法律也要作为一个思考的点。自己提前了解也好,与公司法务部门咨询也好,总之要尽量避免法律问题。

作者 @王大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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