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邪恶发明辞典:版权
copyright
从中文字面意思看,版权意味着“出版的权利”,实际上并非如此。版权一词来自于英文copyright,字面的意思是“复制的权利”,其实际的意思也正是如此。
也就是说,如果你没有某样东西的版权,你不仅仅没有权利出版它,甚至没有权利去复制它。
比如说,你买了一本书,并不代表着你有权利把书复印下来赠予他人。虽然在纸书的时代,会去复制一本书的人或许不多,但电脑时代的到来,使得复制的成本大大降低。复制一份电脑软件、一部电影或是一首歌,不需要任何成本,尽管许多人的复制行为并不涉及到出版——比如发布到网上——而是仅仅在朋友之间分享,这同样触犯了版权持有者的权利。
版权的初衷是好的,大抵是为了保护著作者应得的权益,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则慢慢被一些国际化大公司所滥用,在一些版权保护制度比较严苛的国家里,实施版权保护给人们所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
几年前,三个年轻人在瑞典建立了一个叫作“海盗湾”的网站,供人们在网站上分享各种文件的“种子”,得到这些种子之后,人们则可以通过一些客户端来下载相应的文件,可能是软件、电影、游戏、音乐或是其它东西。
从成立的第一天起,海盗湾就开始收到来自于全球各类大公司的律师函,内容无非是海盗湾侵犯了该公司的版权,在其网站上提供了该公司产品文件的“种子”。对于这种律师函,海盗湾往往给出很粗暴的回应,比如“这里是瑞典,美国法律并不适用,滚一边去”之类的。然而,由于海盗湾损害着个大跨国公司的巨大利益,显然不可能用一句“美国法律不适用”来推脱,律师们经过好几年的努力,成功地把海盗湾的三个创始人先后送进了监狱。
如果侵犯版权的人在美国,就没有海盗湾几个创始人的“好运气”了。不要说建立一个像海盗湾这样的资源共享网站,哪怕仅仅是下载一部影片,后果都是极其严重的,几年前,电影《金刚狼》上映之前,有个倒霉的家伙不知道从哪里下载了电影,结果导致联邦调查局上门,不仅被抄走了电脑,还面临着牢狱之灾和巨额罚款。
有人说,如此严苛的保护制度是为了保护创作者的权益。确实,创作者可以获得一些收入,但相比于背后的大公司,那些收入是微乎其微的。大公司如此严格地打击侵权者,首要目的是为公司争取最大的经济利益,有的时候这样的做法已经到了变态的地步。
美国有一位独立导演拍了一部纪录片,上映之后招来了一家唱片巨头发来的律师函。原因是在纪录片中的某一幕,片中某个人物的手机响了,而电话铃声用的是上世纪七十年代的电影《洛奇》中的音乐。手机响了不到五秒钟,版权方提出要独立导演支付数万美元的版权费用。纪录片本来强调的就是记录真实的时间,但在现实的利益面前,版权持有者完全不考虑创作者的艰难或宗旨。
科幻大师阿西莫夫曾经收到过一封来自波兰的信,对方是一家杂志社,说未经许可即刊登了阿西莫夫的小说,并提出可以支付报酬,但只能支付本地货币。阿西莫夫回信说,不用给我钱了,我既不喜欢旅行,也不认识什么人在波兰,所以给我波兰的钱我也用不上。不过,对别的作家不建议这么做,说不定会有人追究呢,愿天下大同,世界一家的那一天早日到来。
不知道阿西莫夫所期待的,是否是一个版权制度不那么严苛的时代。如果是的话,那一天真不知道要什么时候到来了。
文/刘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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