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等2009年《四川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批复〔2017〕23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川建价发〔2017〕23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对成都市等12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各有关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你们关于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请示收悉。根据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造价发[2008]453号)及《关于明确计日工人工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川建价发〔2011〕17号)和《关于印发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公式的通知》(川建价发[2009]11号)的要求,现批准成都市等12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见附件)。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和计日工人工单价从2017年7月1日起与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执行,2017年7月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
附件: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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