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数据流通的 3 种方式

数据流通的类型分为数据开放、数据共享、数据交易三种,这三种流通方式相互促进、相互影响,共同推进数据要素市场的建设。

01 数据开放

数据开放是指提供方无偿提供数据,需求方免费获取数据,没有货币媒介参与的数据单向流通形式。由于缺少收益,企业的参与意愿不强烈,所以开放的数据主要是公共数据。

公共数据是政府部门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各类数据。一般来说,公共数据被认为归国家或全民所有,管理、开放等职责由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代为行使。

政府部门是公共数据的主要持有者,也是数据开发的主体。目前很多省级行政区在互联网上线了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企业和社会大众注册登录后,可以免费申请使用各类数据。

开放的数据类型主要是数据集、数据接口,数据范围基本涵盖了政府的各个部门。当然对于涉及到个人隐私,国家安全等方面的数据不会对外开放。

02 数据共享

数据共享是指互为供需双方,相互提供数据,没有货币媒介参与的数据双向流通形式。根据共享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政府间共享、政企之间共享、企业之间共享等形式。

目前来看,数据共享的主体仍然是政府机构,共享数据主要是政务数据。

2023年5月,《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列入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为进一步明确数据提供、使用部门的权利义务提供依据。

《数字政府标准化白皮书(2023)》显示,2023年我国初步形成覆盖国家、省、市、县等层级的政务数据目录体系。累计完成近200项电子证照的标准化工作,加快形成全国一体化的电子证照标准体系1301。

《国务院部门数据共享责任清单(第六批)》,将35个单位的181类共享信息1292个数据项纳入共享范围;《国务院部门垂直管理业务系统与地方数据平台对接责任清单(第四批)》,将19个国务院部门的33个垂管系统的67个数据项纳入对接范围。

政务数据在各级政府机构内部共享为政策制定、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提供有力支撑。

目前企业数据开放共享处于较低水平。一方面企业数据已经可以入表,实现“资产化”,考虑到安全性,企业必然不愿意与外部企业进行无收益的共享。

另一方面,企业作为独立的主体,数据资源包含了不少企业经营、市场等商业数据以及对外服务的运营数据,这些数据极其敏感,即使是在一个大型集团内部也很难做到数据共享。

即使集团内部建立了完善的协同共享机制,如果数据治理水平不高,也无法真正地形成高效的数据共享。

03 数据交易

数据交易是指提供方有偿提供数据,需求方支付获取费用,主要以货币作交换媒介的数据单向流通形式。相较于数据开放和共享,数据交易更容易激发市场参与主体积极性,成为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的主要形式。

1. 点对点交易

随着数字化的发展,各行各业对数据的需求量日渐增大。在数据市场制度还未形成时,催生了各种数据交易形式。

传统的数据交易模式是数据需求方和数据供给方之间直接采购完成。

例如银行信贷业务为应对风控需求,作为数据需求方会主动向征信机构、运营商、公共部门等机构采购用户身份信息核验、信用评价信息等外部数据资源。一些专业的数据技术服务企业,作为数据供给方会采集公开的金融信息、企业信用、法院判决、报告论文、AI 标注等数据,进行汇聚、处理,形成高价值的数据产品,供需求方购买。

现阶段,点对点的数据交易规模已相当可观,比如大型商业银行每年数据采购金额就超过百亿元。许多供方企业在其行业领域内已建立特色化数据产品与服务体系,形成了较稳定的供需关系。

2. 场内撮合交易

所谓的“场”,就是上篇文章中提到的“数据交易所”。相比点对点的数据交易模式,场内交易的特点就是规范化、集中式,更有利于消除供需双方的信息差,推动形成合理的市场化价格机制。数据交易所的建立必然会不断完善交易制度和规则,促进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

另外当规模化的数据交易形成后,仅靠数据交易所无法满足市场对交易业务的需求,所以场内交易也会带动数据相关生态的发展,比如数据经纪人、数据技术服务商、数据合规服务机构、资产服务机构等等。

以上就是当前数据流通的3 种主要方式。 

作者:子牧先生
产品体验设计师,公众号:子牧U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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